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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
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
shuhaiku
2019-12-17
24
问题
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选项
A.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B.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C.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D.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35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本题的基本法律依据有二:《合伙企业法》第26条第1、2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A、B:约定“共同执行”,若赵单独执行,则区分甲茶农是否是“善意第三人”,从而确定合同的效力状态,而并非一定“有效”或“无效”,A、B错误。 选项C:在“共同执行”且“28万元”的情况下,完全符合约定,肯定有效,C正确。选项D:虽然“共同执行”,但超过了约定的30万元,则应区分丁茶叶公司是否是“善意第三人”,从而确定合同的效力状态,而并非一定“有效”或“无效”,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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