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A县城的某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9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原木筷子用于加工工艺筷子,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另向...

admin2020-12-24  16

问题 位于A县城的某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9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原木筷子用于加工工艺筷子,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另向境外支付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合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折合人民币2万元。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关税、进口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为将货物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5万元,尚未取得专用发票。
(2)委托某商场代销原木工艺筷子5000套,双方约定,待5000套全部售出并取得代销清单后,企业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收到其中的3000套的不含税货款30万元。
(3)将原木工艺筷子4000套按100元/套的不含税价格赊销给某代理商,双方约定,下个月的25日付款,届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原木工艺筷子1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送给参展的其他客商。
(5)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原木用于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给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收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为50万元,收购款已支付。该批原木通过铁路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不含税运输费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6)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位于某市市区的一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本月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本月将其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7)外购低值易耗品、电力,支付含税价款合计6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8)销售本企业已使用了10年的某台机器设备,取得含税销售额21万元。购买该设备时取得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40万元,本月账面净值为18万元。
(9)销售位于B县的厂房一幢,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200万元。该厂房系2012年外购,购买价2300万元。该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
(10)将在A县10年购置的办公楼出租,租期1年,2018年9月取得含增值税收入30万元。该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
(说明:①假设原木筷子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5%;②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③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 、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进口关税。
<2> 、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
<3> 、计算业务(2)增值税销项税额。
<4> 、计算业务(3)增值税销项税额。
<5> 、计算业务(4)增值税销项税额。
<6> 、计算业务(6)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 、计算业务(6)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8> 、计算该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9> 、回答销售厂房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如需预缴增值税,请计算应预缴税额。
<10> 、回答出租办公楼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如需预缴增值税,请计算应预缴税额。
<11> 、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申报缴纳的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额。

选项

答案

解析<1> 、应缴纳的进口关税=(20+1+2)×35%=8.05(万元) <2> 、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20+1+2+8.05)×16%=4.97(万元) <3> 、代销红木工艺筷子销项税额=30×16%=4.8(万元) 【提示】委托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或者发出货物满180天,收到部分货款也要缴纳增值税。 <4> 、本月赊销原木工艺筷子销项税额=0(万元) 【提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没有书面合同约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 、展销会样品无偿赠送给参展客商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6%=1.6(万元) <6> 、 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5)÷(1-5%)×5%=1.32(万元) <7> 、加工企业应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32×(7%+3%+2%)=0.16(万元) <8> 、 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21÷(1+3%)×2%=0.41(万元) <9> 、需要在B县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税额=(4200-2300)÷(1+5%)×5%=90.48(万元) <10> 、由于机构所在地与不动产所在地在同一县,因此无需预缴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 <11> 、销项税额=4.8+1.6+40×16%=12.8(万元) 进项税额=4.97+50×12%+6×10%+5×16%=12.37(万元) 应纳增值税=12.8-12.37+0.41+90.48+30÷(1+5%)×5%-90.48=2.27(万元) 【提示】收购原木用于生产16%税率的木制一次性筷子,适用12%的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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