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

书海库2020-05-20  22

问题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戊可代位继承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D.丙无权继承房屋

选项

答案AC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5条和第27条第(3)项,甲的遗嘱将房屋分配给乙,但乙先于甲死亡,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继承法》第11条,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戊作为乙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根据《继承法》第12条,丁接替乙赡养甲,故丁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0条,丙为甲子,亦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房屋,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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