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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县天籁公司和B县知音公司在C县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天籁公司向知音公司出售10
A县天籁公司和B县知音公司在C县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天籁公司向知音公司出售10
题库总管
2020-05-20
12
问题
A县天籁公司和B县知音公司在C县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天籁公司向知音公司出售100台彩电并约定运输方式为代办托运。此外,双方还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机构为广州仲裁委员会。后天籁公司依约向知音公司提供了彩电,知音公司一直拖欠天籁公司40万元的货款。天籁公司与知音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未果,天籁公司于是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知音公司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异议,并出庭参与了辩论。一审法院判决知音公司败诉,知音公司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双方已经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人民法院无权审理。问题:1.原告天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2.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3.被告知音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原告的起诉不正确。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因此甲公司的起诉是不正确的。2.人民法院的审理合法。因为原告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乙公司又应诉答辩了。因此,应当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3.上诉理由不成立。因为在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未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则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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