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被判入狱,刘某起诉与其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房屋归

昕玥2019-12-17  22

问题 王某因被判入狱,刘某起诉与其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房屋归刘某所有,20万元存款归王某所有,双方婚生子女王晓由王某的妹妹王某某抚养。法院根据该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签收。一个月后,王某的妹妹王某某称其并不知道该调解协议,也不同意抚养哥哥的孩子王晓。请问下列说法中,哪一种是错误 的?( )A.本案中本级人民法院有权对该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B.本案中王某和刘某有权对该调解书中的抚养子女部分申请再审C.本案中王某某不是本案当事人,但仍能以本人名义对该调解书申请救济D.本案中检察院有权对该调解书提起抗诉

选项

答案D

解析考点:审判监督程序讲解:《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本案中本级人民法院有权对该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A项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 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注意,本法第202条规定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不适用于本案,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是调解书中抚养子女的部分,而非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B项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中,王某某虽不是本案当事人,但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有证据证明该调解书的部分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可以提起诉讼。因此C 页的说法是正确的,不是应选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检察建议,也可以依法定程序提起抗诉。由此,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院对调解书抗诉的权力,但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本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并不能对该调解书提起抗诉。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之所以将检察院对调解书的抗诉限定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 ,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借调解之机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这类利益往往又无法由 定的个体提起救济,因此赋予检察院对这类调解书的抗诉权。又因为调解书是当事人对权利的自行处分,对于私人权利,只要利害关系人不提出救济,就应当充分尊重利害关系人的自由处分权。所以对于非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国家公权力应当保持足够谦抑。因此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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