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工商局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

Loveyou2019-12-17  29

问题 (五)市工商局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发布虚假广告,予以行政处罚。豪美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受理。如省工商局在复议时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情形,亦属发布虚假广告,在改变处罚依据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公司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被告为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 B、被告为省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省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答案AC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按照《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可知,本题情形属于复议维持,应由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八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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