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乙公司与甲公司在2×17年1月1日前存在关联方关系,2×17年

Freeti2019-12-17  11

问题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乙公司与甲公司在2×17年1月1日前存在关联方关系,2×17年1月1日后不再存在关联方关系。2×15年,乙公司以自身房产为抵押向银行借款5 000万元,甲公司同时开具了面值为5 000万元的无期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2×17年,因乙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债务本金5 000万元(利息已经支付),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于2×17年年末作出一审判决,银行先执行乙公司的抵押房产,该房产在2×17年年底的评估值为7 000万元。2×18年1月20日,法院二审判决,其中包括银行可以执行乙公司的抵押房产,以及银行可以要求甲公司就乙公司未偿还的银行借款承担质押票据的兑付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法院及银行进行了沟通,银行和法院均同意先执行乙公司的抵押房产。2×18年2月,乙公司的抵押房产经法院评估作价,准备拍卖。甲公司在2×17年资产负债表日判断,由于乙公司抵押房产价值约7 000万元,甲公司与法院和债权人就该偿债事项进行沟通后认为甲公司不会产生连带偿债损失。2×18年3月31日,甲公司公布2×17年年度报告,考虑到资产负债表日至法院判决日、财务报告报出日期间,乙公司抵押房产价值未大幅下跌(跌破债务本金),甲公司把上述事项作为或有负债进行披露(未确认预计负债)。2×18年4月到8月,由于乙公司濒临破产等诸多因素,法院迟迟未能执行对乙公司房产的拍卖。2×18年9月,银行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偿债责任,甲公司为此被扣划了银行存款5 000万元。要求:判断甲公司2×18年发生的5 000万元偿债损失应计入2×18年还是应追溯调整到2×17年,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甲公司2×18年发生的5 000万元偿债损失应计入2×18年的损益,不需要追溯调整2×17年的相关财务数据。理由:甲公司在2×17年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当时存在的、预期能够取得的证据进行了判断,甲公司很可能不需要履行连带责任,且没有证据表明当时的判断存在差错,因此该事项不属于前期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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