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康康房地产公司诉达达房地产公司不履行合同一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

Loveyou2020-05-20  14

问题 某市康康房地产公司诉达达房地产公司不履行合同一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2日一审终结。法院判决被告达达房地产公司败诉,应在3个月内赔偿康康房地产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达达房地产公司既不上诉,也不履行生效判决。经康康房地产公司申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依法对被执行人达达房地产公司强制执行。经查,达达房地产公司亏空严重,现仅有办公楼一座,价值150万元:小汽车一辆,价值20万元;大卡车两辆,价值30万元;总价值约200万元。人民法院对达达房地产公司的办公楼、汽车进行了查封和扣押。后达达房地产公司为了能继续照常营业,向法院提出在不影响价值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被查封的办公楼被人民法院拒绝。被扣押的汽车加入了人民法院的司机班,负责接送干警上下班。1年后,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查封、扣押的达达房地产公司的财产进行变价,所得价款用来清偿对申请执行人康康房地产公司的债务。于是,人民法院执行庭将拍卖工作委托给一拍卖公司进行拍卖。请结合案情分析人民法院的做法有哪些不妥之处?

选项

答案

解析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做法共有以下四处不妥:1.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应仅对达达房地产公司的办公楼进行查封即可,不应扣押其汽车。这侵犯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对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允许达达房地产公司继续使用办公楼以维持经营,从而恢复偿债能力。3.对于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但无论是谁,都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是不对的。4.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不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PFld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