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

Freeti2020-05-20  16

问题 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B.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C.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D.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选项

答案BD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据此,并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孙某、李某、周某三人不能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签订合同,但可以对合伙企业负责人进行监督,故A项错误,B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作出决定。据此,只有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才享有异议权,故周某没有异议权,钱某享有异议权,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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