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2日中午,赵某所有的农用车在由驾驶人刘某驾驶过程中,在某路段发生

题库总管2020-05-20  27

问题 2013年8月12日中午,赵某所有的农用车在由驾驶人刘某驾驶过程中,在某路段发生二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农用车及该车行驶证扣留。2013年12月22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车进行检测。并于2013年12月31日对该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责任认定作出后受害方亲友及农用车驾驶人刘某均不服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2014年2月18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了对原告车辆及该车驾驶员的责任认定。在责任认定期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处理死者安葬事宜垫付了丧葬费60000元。2014年2月25日县交警队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当日调解终结。赵某于2014年4月7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县公安局交警支队立即解除对农用车及该车行驶证的扣留,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2800元(该农用车每天收入350元)。另查明,被告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后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解除对该车辆的扣留决定。4月17日原告将被扣留的车辆与行驶证领出。

选项 问题:1.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农用车及该车行驶证扣留行为的性质是什么?2.县公安局在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后,继续扣留当事人的车辆和行驶证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县交警支队能否成为本案行政诉讼的被告。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采用何种形式审理此案?5.在举证责任方面,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哪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6.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案

解析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注意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本案中,县公安局交警支队暂扣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刘某的行驶证属于《行政强制法》第9条第3项规定的"扣押财物"。2.不合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事故现场出于证据搜集和事实调查的需要扣押原告的车辆和行驶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因此在调查结果出具之前(亦即2012年12月31日之前),被告的扣押行为是合法的。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在对车辆检测完毕收集相关证据后,并未对原告作出新的强制措施,但是却仍然继续扣留原告的车辆及该车的行驶证。从法律上来说.其并没有合法的依据来支持其继续扣押的行为,因此原告要求立即解除对农用车及该车行驶证的扣留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应当予以支持。3.能成为本案的被告。原告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继续扣留车辆、行驶证的行为不合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且市公安交警支队再复核也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案应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市公安交警支队为共同被告。4.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采用质证审理的方式审理此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根据此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和质证审理两种方式。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根据此规定,对于事实没有争议、只涉及法律适用的可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对于事实有争议的原则上均应当采用质证审理方式。本案中,原、被告对扣押农用车的损害后果有争议,因此,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采用质证的审理方式此案。5.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第6条规定:"下列事实需要证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一)赔偿义务机关行为的合法性;(二)赔偿义务机关无过错;(三)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四)赔偿义务机关行为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第7条规定:"对于下列情形,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一)属于法定免责情形;(二)赔偿请求超过法定时效;(三)具有其他抗辩事由。"6.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下列情形:(一)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二)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三)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当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四)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本案中,原告要求车辆被违法扣留期间按照自营利损失予以国家赔偿系间接损失,而非法律所规定的直接损失,原告对于该赔偿请求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因此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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