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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
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
恬恬
2019-12-17
39
问题
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
选项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答案
AC
解析
【考点】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详解】《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题中,赵某因抚育女儿等付出较多义务,根据前述规定,王某应给予补偿,故选项A正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题中,夫妻双方已经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王某以婚后自己收入购买的住房应属其个人财产,法院不能判决该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故选项B错误。《婚姻法》第46条第(2)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赵某作为受害方有权请求王某赔偿,故选项C正确。本题中,张某并非该离婚诉讼的适格被告,法院无法支持张某应向赵某赔礼道歉的主张,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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