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位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甲、乙出 资人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按期缴纳了出资额,丙出资人通过与银行串通编造虚假的银行进...

admin2020-12-24  22

问题 甲、乙、丙三位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甲、乙出 资人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按期缴纳了出资额,丙出资人通过与银行串通编造虚假的银行进账 单,虚构了出资。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对拟设立的丁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 审验,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组负责人。审验过程中,A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的 要求,实施了检查文件记录、向银行函证等必要的程序,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但未能发 现丙出资人的虚假出资情况。A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认为,各出资人已全部缴足 出资额,并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丁公司注册登记半年 后,丙出资人补足虚构的出资额。一年后,乙出资人抽逃其全部出资额。两年后,丁公司因 资金短缺和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不低债,无力偿付戊供应商的材料款。戊供应商以ABC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验资报告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ABC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三项抗辩理由,要求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一是审验工 作乃分支机构所为,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二是戊供应商与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不 存在合约关系,因而不是利害关系人;三是验资报告已经注明“仅供工商登记使用”,戊供 应商因不当使用验资报告而遭受损失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要求: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3) ABC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免予承担民事责任?

选项

答案

解析(3) ABC公司可以免予承担民事责任。 理由: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证明存在下列情况,所以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 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计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出资; 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 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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