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但双方未约定交货地点。 7月8日,甲...

admin2020-12-24  22

问题 2018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但双方未约定交货地点。
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8月1日,戊公司将该房屋出租给庚公司,双方口头约定租期1年,但戊公司未告知该房屋已被设置抵押权。
乙公司办理好托运手续,将该套精密仪器设备交付通达运输公司承运。在运输途中,发生山体滑坡,该套精密仪器设备全部毁损。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重新发货。
因甲公司未收到精密仪器,未能按时向客户交付产品,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清偿借款,丙公司遂要求丁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拒绝理由有二:(1)双方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保证方式,则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2)丙公司应当先就戊公司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才能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遂要求就戊公司的房屋进行拍卖从而实现抵押权,2018年10月21日,经丙公司同意,戊公司在未通知庚公司的情况下,便以8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辛公司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所卖价款交付给丙公司。庚公司得知后,以戊公司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戊公司和辛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随后,辛公司要求庚公司腾退房屋。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重新发货 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1)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2)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和庚公司的租赁合同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5)庚公司是否有权以戊公司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戊公司和辛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并说明理由。
(6)辛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庚公司腾退房屋 并说明理由。
(7)戊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有权向保证人丁公司追偿 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重新发货。根据规定,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出卖人依约代办托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戊公司和庚公司的租赁合同成立。根据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5)庚公司无权以戊公司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戊公司和辛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辛公司有权要求庚公司腾退房屋。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辛公司有权要求庚公司腾退房屋。 (7)戊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甲公司追偿,不能向丁公司追偿。根据规定,在共同担保的情形,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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