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甲市“万路通”快递公司的员工张某在快递仓库门口装卸一个快递包裹时,看到该包

昕玥2019-12-17  18

问题 某日,甲市“万路通”快递公司的员工张某在快递仓库门口装卸一个快递包裹时,看到该包裹有不明液体渗出并伴有刺激性气味,遂决定对该包裹进行检查,发现包裹内有12个大小相同的玻璃酒瓶,并散发浓烈的汽油和酒精气味;在酒瓶中间还有一个疑似爆炸装置,告知公司负责人孙某,孙某随即报警。经查,李某系丁市“快快达”快递公司老板,伙同朋友贾某,制作“邮包炸弹”破坏甲市“万路通”快递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安机关立案后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材料,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条,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但是,同案犯罪嫌疑人贾某一直在逃。公安机关对该案的下一步做法是:

选项 A.中止侦查B.补充侦查C.撤销案件D.侦查终结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案件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实、充分;(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四)法律手续完备;(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公安机关应当终结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根据题意,虽然同案犯贾某在逃,但案件事情清楚、证据确凿,符合审查起诉条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终结侦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选择D项。A项:公安机关无权中止案件侦查,此说法没有法律依据。B项:补充侦查主要针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应当补充侦查。C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S8cEKKKQ
随机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