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于2016年1月1日成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3

恬恬2020-05-20  19

问题 甲、乙、丙三人于2016年1月1日成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60万元。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按照出资比例行使。A公司董事会由丁、戊、己三人组成,丁为董事长。公司成立了监事会,庚为监事会主席。根据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B.戊和己可以共同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C.丁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D.戊无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E.庚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选项

答案DE

解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项A正确)、1/3以上的董事(选项BC正确,选项D错误)、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选项E错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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