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股份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无力偿还各项到期债务,B公司债权人2016年6月15日

Loveyou2019-12-17  33

问题 B股份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无力偿还各项到期债务,B公司债权人2016年6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B公司以债权人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为由提出异议,后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依法裁定受理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后持有B公司15%股份的A公司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裁定B公司破产重整。在重整期间发生了下列事项:  (1)重整期间,经B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B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8月30日,B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一套设备设定抵押向银行借贷1000万元。  (2)B公司债权人C公司的债权由B公司办公楼作为抵押,C公司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B公司拒绝。  (3)B公司的出资人D公司要求分配投资收益。  (4)B公司的董事刘某要求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  2016年11月,B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向普通债权人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B公司请求普通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B公司的重整申请?并说明理由。  (3)在重整期间,B公司为向银行借款而以其设备提供担保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B公司能否拒绝C公司为清偿自己的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5)出资人D公司能否请求分配投资收益?并说明理由。  (6)董事刘某能否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并说明理由。  (7)在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后,甲公司能否请求普通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B公司的异议不成立。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1分)  (2)A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B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A公司作为债务人B公司股东,持股15%,可以申请重整。(3分)  (3)重整期间,B公司为借款而以设备提供担保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1分)  (4)B公司可以拒绝C公司为清偿其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所以B公司可以拒绝C公司的要求。(1分)  (5)出资人D公司不能请求分配投资收益。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1分)  (6)董事刘某不能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除外。根据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2分)  (7)B公司不能要求普通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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