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女儿2003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 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 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 中1万...

admin2020-12-24  22

问题 甲的女儿2003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 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 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 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 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 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一个月后,丙的妻 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 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1万元退给甲。 关于本案,卞列哪些说法错误的?
A.乙的行为成立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
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 所以不成立查贿罪
C.两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 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D. 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 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选项

答案ABCD

解析。由于乙和丙之间具有职务上的上下级关 系,因此乙收钱后向丙打招呼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而不是介 绍贿赂罪,其收的1万元钱也属于贿金,是犯罪所得的赃 款,而不是不当得利。乙的受贿行为在学理上称为“斡旋 受贿”。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要求真正为 他人谋取到利益,行为人只要进行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 为,就构成受贿罪,利益是否现实得到则在所不问。所以 乙和丙的行为都构成受贿罪。丙将1万元退给甲的行为 不能构成犯罪中止,更不能使其犯罪行为非犯罪化,因为 受贿犯罪巳经结束了、既遂了,无法再倒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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