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乙,男,25岁,与其妻吴某经常虐待严乙的父亲严甲。严甲不堪忍受,于20 1 3年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严乙采取了取保候审,并告知严甲应提起自诉保护自己的权利。严甲于2月1 8日对严乙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严甲提出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满足自诉条件,于是裁定驳回起诉。严甲不服,在诉讼代理人的帮助下,再次向法院提出自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于20 1 3年5月指派审判员于某独任审理此案。审判员于某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严乙进行了讯问,由于严乙供认不讳,法院便未让其作最后的陈述。在庭审结束前,严甲与严乙自行和解,并达成了协议,5月1 5日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并交双方签收。被告人严乙被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后与严甲相安无事一段时间后,严甲又因为参加老年大学的活动与严乙夫妇发生争执,经邻居相劝未能平息,一怒之下,就以前严乙夫妇虐待一事再行起诉到人民法院。
问题:
1.公安机关对严甲请求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2.本案中法院以严甲的提出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起诉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3.严甲在法院审理案件前是否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为什么?
4.本案的审理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在审理程序上有何不当,为什么?
6.对严甲的再次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1)公安机关不应对严乙采取取保候审。因为此案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应介入,不可采取强制措施。(2)其告知严甲向法院提起自诉是正确的,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应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
2.本案中法院驳回严甲起诉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只要严甲起诉的虐待事实清楚,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事实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法院就应当受理。但审查后发现证据不充分的,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证据,就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3.严甲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4.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从案例中无法判断案例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情形,故本案的审理方式不合法。
5.法院不应取消严乙最后陈述的权利。尽管适用了简易程序,但是法院在宣告判决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环节不能省略。
6.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对于严乙的告诉,严甲已经签收了调解书,对同一事实的再次告诉法院不再受理。对于吴某,由于严甲在第一次告诉时明知其为共同侵权人而没有告诉的,视为其放弃告诉权利,在判决宣告后无权另行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