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货款,于2008年6月5日给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

昕玥2019-12-17  8

问题 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货款,于2008年6月5日给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获得该汇票,且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2008年7月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进行审查之后即拒绝付款,理由是:(1) 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取票据的行为属于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做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予D公司。问题:(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3)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选项

答案

解析(1)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因为,D公司属于善意持票人,其并不知道C公司从B公司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效,而无权转让该票据。此外,D公司获得的票据,不属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之情形。因此,依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通过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得票据的事由而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2) 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不属无效票据。因为,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付款日期为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其未记载这一内容,并不导致票据的无效,而是适用《票据法》有关付款日期的规定。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即为见票即付的汇票。(3) 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在取得做成的拒绝证明后,即可向本案中的A公司、B公司、C公司以及付款人之一或数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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