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约翰在2016年1月1日来华,一直在境内的甲外商投资企业任职,2017年

Loveyou2019-12-17  8

问题 美国公民约翰在2016年1月1日来华,一直在境内的甲外商投资企业任职,2017年5月从甲企业取得工资8000元。同时取得2016年的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120000元,甲企业为约翰负担60%的税款。甲企业计算的约翰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120000/12-3500)×20%-555]×12=9285(元)。问题:指出甲企业计算约翰个人所得税的错误之处,说明理由并给出正确的计算过程。

选项

答案

解析(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是4800元/月,不是3500元/月,所以对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不正确,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4800)×10%-105=215(元);(2)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先换算为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不能直接计算纳税;120000/12=10000,适用的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1005元,所以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120000-1005×60%)/(1-25%×60%)=140467.06(元);140467.06/12=11705.59(元),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元,约翰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40467.06×25%-1005=34111.77(元)。因为甲企业为约翰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的60%,所以约翰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15+34111.77×(1-60%)=13859.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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