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乙各持8%的股权,丙持84

书海库2019-12-17  21

问题 (2016年)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乙各持8%的股权,丙持84%的股权。丙任执行董事,乙任监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其妻开办的公司,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予以拒绝。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B.甲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C.甲可以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严重受损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D.甲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答案B

解析(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甲的股权比例未达到10%;(2)选项C:本题所述情形不属于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3)选项D:本题所述情形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的法定事由。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VCys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