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刘某,男,2001年4月出生。2007年该儿童要求进入某师范大学的附属小学接受义务教育,该小学拒绝接收,理由是:区教委制定的区中小学2007年度招生方...

admin2020-12-24  29

问题 儿童刘某,男,2001年4月出生。2007年该儿童要求进入某师范大学的附属小学接受义务教育,该小学拒绝接收,理由是:区教委制定的区中小学2007年度招生方案规定该附属小学的新生入学年龄为6岁10个月,而刘某至2007年8月30日新生入学只有6周岁4个月零10天。刘某的父亲则认为其子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的年满6周岁应当入学的年龄,附属小学拒收系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他们多次与学校交涉未果。刘某的父亲遂多次要求区教委对该小学拒收刘某入学一事做出处理,区教委一直对此事不予受理。
请你利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该材料。

选项

答案

解析该材料涉及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应当入学接受并完剧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而本案争议的焦点正在于入学实际年龄的确定。而保障适龄儿童按时入学、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行使,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以来,此类案件中的相对人一方可依法向区教委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区政府)或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市教委)申请复议,区人民政府或市教委应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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