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建施工单位承担了一主井井筒的施工任务,根据建设方提供的地质资料,表土段无流沙

Loveyou2019-12-17  34

问题 某矿建施工单位承担了一主井井筒的施工任务,根据建设方提供的地质资料,表土段无流沙,厚度不到40m,基岩部分最大涌水量25m3/h左右,最大含水层位于地表以下300m,施工单位中标后据此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表土段,采用普通井圈背板施工,基岩采用钻眼爆破法施工,吊泵进行排水。在井筒表土施工时,施工单位发现有4.0m厚的流沙层,采用普通井圈背板施工法无法通过,最后只得采用化学注浆的方法通过,造成工程延误40天,费用增加150万元。井筒基岩施工中,井筒实际涌水大于50m3/h,最后采用工作面预注浆法堵水,造成工程延误2个月,费用增加200万元。井筒施工结束进行验收时,发现井筒总的涌水量为15m3/h,不符合规范要求,业主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堵水,施工单位为此增加费用130万元,工期延长1个月。问题:1.施工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工程的变更 2.针对本井筒的施工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应如何进行索赔 3.本工程施工单位索赔的费用和工期分别是多少 4.分析井筒施工结束涌水量超过规范标准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规范要求是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1、施工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工程的变更:(1)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2)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5)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的变更;(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7)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8)其他变更,如暂停施工、工期延长、不可抗力发生等也可进行变更。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合同管理工程变更,变更范围的规定。特别是有关施工企业提出变更的原则、要求、范围的规定。2、针对本井筒的施工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可针对工程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工程变更进行索赔,具体程序是:首先向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然后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业主在对索赔报告进行评审后确定合理的补偿额。本工程对表土采用化学注浆和基岩采用工作面预注浆所发生的工期延长及费用增加均可进行索赔;而对并筒验收的涌水量超过规定进行壁后注浆不可以进行索赔,因为这是施工单位井壁施工质量欠佳造成渗漏水严重的结果,是施工单位自己的责任。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合同管理工程变更与索赔。索赔的程序规定。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事件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承包人的索赔程序:(1)意向通知,首先由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承包人必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索赔。(2)提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业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承包人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这是索赔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3)索赔报告评审。接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业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审核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以判定索赔是否成立,并在28天内予以答复。(4)确定合理的补偿额。3、本工程施工单位可索赔到的费用是1504-240=390万元,工期是40+80=120天。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合同管理工程变更与索赔。费用索赔、工期索赔的确定。原则根据合同约定,分清责任按责分担费用与工期。本题表土施工由于地质报告的失误是建设单位的责任所以给予补偿;基岩段同样应由建设方承担,应给予补偿。井筒淋水超标是施工单位施工质量问题应自行担责,所以不予补偿。4、主要原因一般为井壁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混凝土本身配比不合适,强度等级低,地压大开裂,浇筑混凝土时施工段涌水量大采取防水措施不合适,短段掘砌施工接缝不好,检查井壁质量钻孔不适合,均是造成井壁漏水的因素。《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3--2010规定普通法施工全井筒建成后,井筒深度≤600m的总漏水量≤6m3/h,井筒深度>600m的总漏水量≤10m3/h,井壁不得有0.5m3/h以上的集中出水水孔。采用特殊法施工的井筒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其漏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钻井法施工井筒段,总漏水量≤0.5m3/h;冻结法施工井筒段,井筒深度≤400m段,总漏水量≤0.5m3/h,井筒深度>400m,每百米漏水增加量≤0.5m3/h;以及,不得有集中出水孔和含砂的水孔。本题主要考查考生《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3—2010有关建成后井筒涌水的要求。具体涌水要求见本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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