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1日,刘某为其新建的三层楼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

书海库2019-12-17  32

问题 2011年7月11日,刘某为其新建的三层楼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1年7月12日零时起至2012年7月11日24时止。同年10月,刘某将楼房出租给个体户蒲某堆放化学药品。刘某未将此内容通知保险公司。2012年5月27日晚,存放在该楼内的化学药品受热起火,三层楼房烧得片瓦不存。事后,刘某持保险单前往保险公司赔,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本案?()

选项 A:解除保险合同,并就该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B: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就该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C:增加保险费,就该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D:增加保险费,但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答案A

解析【考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详解:《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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