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结婚后,乙的父母于2011年11月1日出资300万为甲乙购买了房屋,房屋产权

昕玥2019-12-17  8

问题 甲乙结婚后,乙的父母于2011年11月1日出资300万为甲乙购买了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乙的名下,由于甲外出打工,乙长期在娘家居住,经夫妻协商将房屋出租。2012年4月20日,因甲在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同居,乙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该房屋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B.该房屋应视为乙的父母只对乙的赠与C.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应当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房屋应认定为乙父母对乙的个人赠与,为乙的个人财产,A、B项正确,D表述错误。对于该房屋所产生的租金,因为是夫妻双方协商之后共同决策的结果,因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XxkN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