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王某与某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该培训中心提供的《名校包过班入学协议》

书海库2019-12-17  23

问题 2016年2月,王某与某培训中心签订了一份该培训中心提供的《名校包过班入学协议》,内容为:我们的辅导确保让你的孩子顺利进入名校!如有不通过,全额退款!金额3万元。王某在交纳3万元培训费后,某培训中心出具《收据》。王某的孩子(王某某)即在该培训中心参加培训。2017年7月,王某某参加常青藤实验中学的小升初自主招生考试,因分数未达录取分数线未被该校录取。王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培训中心应当退还所有的培训费,该培训中心认为,“包过班”仅是一个培训班的称谓,其已经提供了培训服务,故不同意退款。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培训中心退还全部培训费。下列相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该“包过”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B.该包过条款因违反法律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而无效C.双方签订的《名校包过班入学协议》中“不通过,全额退款”的约定系一项附条件的约定,现条件成就,某培训中心即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额退款”D.若培训中心已经向王某提示了该“如有不通过,全额退款”内容的,王某则有权要求培训中心承担责任

答案ABD

解析本案中王某与某培训中心签订的是“包过班”协议,王某未通过名校升学考试,即意味着某培训中心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协议约定,当王某未能考上名校,约定退款的条件成就时,某培训中心即应当退还培训费用,某培训中心提出的抗辩不能成为其违反合同约定并拒不履行退款义务的理由。当事人涉及的附条件合同约定(包括格式条款),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承诺,只要不违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均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完全符合上述分析。故ABD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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