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中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宝公司”),中宝公司成立

恬恬2019-12-17  6

问题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中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宝公司”),中宝公司成立后甲与总经理王某串通抽逃其全部出资;事发后,中宝公司多次催告甲返还,甲拒不返还。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股东会有权作出决议,不对甲进行股利分配B.股东会有权作出决议,将甲从股东名册上除名C.中宝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甲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D.中宝公司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抽逃出资的行为之日起2年内请求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4)选项D: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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