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其厂房做抵押向A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

书海库2019-12-17  20

问题 甲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其厂房做抵押向A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做抵押向B银行贷款12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缺乏流动资金向李某借款40万元,未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期间,甲公司将上述机器设备出售给乙公司并进行了交付,但并未告知其以该机器设备为标的设立抵押权的情况。上述三笔借款期满后,甲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均未能偿还。于是,A银行和B银行均主张实现抵押权。李某因要求甲公司偿还到期借款遭拒绝,强行开走了甲公司的一辆轿车,以迫使甲公司偿还借款。与此同时,甲公司因拖欠丙公司的贷款而被诉至法院。在甲公司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应丙公司的申请,法院对上述厂房和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 A银行何时取得抵押权?该抵押权是否因抵押厂房被法院查封而失效?说明理由。2. B银行的抵押权何时取得?说明理由。3.乙公司能否取得买卖合同项下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说明理由。4.李某可否强行开走甲公司的轿车?

选项

答案

解析1. A银行自办理抵押登记时取得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 B银行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生产设备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乙公司可以取得买卖合同项下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由于B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乙公司在购买该机器设备时,并不知道该设备上设有抵押权,故属于善意第三人,由此B银行不能行使对该设备的抵押权,乙公司可以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4.李某强行开走甲公司的轿车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李某对甲公司享有债权,并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故李某行使债权的行为,只能通过和甲公司进行协商,或进行诉讼,而没有任何权利来对甲公司财产进行扣留。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够获得法律支持。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ZiNN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