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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委托同村的乙代为带回一匹马。但乙在牧区未遇上好马,担心甲家中活重,就未买马。自
甲委托同村的乙代为带回一匹马。但乙在牧区未遇上好马,担心甲家中活重,就未买马。自
Loveyou
2019-12-17
14
问题
甲委托同村的乙代为带回一匹马。但乙在牧区未遇上好马,担心甲家中活重,就未买马。自己带回良骡一口。甲将骡领回,并付给乙相应款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的领骡行为是基于对表见代理的接受B.甲的领骡行为是基于对乙无权代理的追认C.甲的领骡行为是基于对乙委托代理的承受D.甲的领骡行为是基于与乙的买卖关系的受领
选项
答案
D
解析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并没有代理权。第二,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越权代理。第三,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合同法》第48条和第49条也对无权代理做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无权代理将会因不同情形而产生如下法律后果:首先,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予以追认,相对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其次,《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后段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按照《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对于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可见,在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未作否认表示的问题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了截然相反的法律效果。但要看到,《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仅仅适用于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这一情况。如果无权代理人并未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单方法律行为的,对于被代理人明知无权代理的事实而未作否认表示的问题,就不能适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而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也即视为被代理人同意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再次,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对于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通过以上的分析,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就构成无权代理。结合本案,乙带回良骡的行为,本题并未告知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甲的名义,所以并不能想当然的就说乙的行为是一种买卖行为。所以本题选D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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