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五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shuhaiku2019-12-17  19

问题 2015年9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五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赵某、钱某、孙某各以现金90万元出资;李某以自有房屋作价100万元岀资;周某以专利权作价130万元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在6个月内缴足,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手续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3)股东享有均等表决权。公司成立后,李某按期办理了出资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但一直未将房屋交付公司。2016年10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赵某、钱某、孙某赞成,李某和周某反对。赵某认为,李某未将出资房屋交付公司,不得行使表决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出问题。 (1)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家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否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公司章程约定各股东均等享有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岀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公司章程对表决权有特别规定,各股东可以均等享有表决权。 (2)甲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可以通过。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戊不享有表决权,享有表决权的4人中有3人同意,超过2/3,故该决议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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