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书·刑罚志》:“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

Loveyou2019-12-17  19

问题 《魏书·刑罚志》:“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音验——编者注)报乃施行。”问题:(1)这段文字反映了什么制度?(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3)确立这一制度的宗旨是什么?(4)举例说明这一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选项

答案

解析(1)这段文字反映的是死刑复奏制度。所谓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司法机关执行死刑必须奏报皇帝批准的制度。该制度首次确立于三国曹魏时期。(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应当处死刑的,要将案件及时奏闻朝廷。由于人死不能再生,担心司法官不能公正断案,因此审判完毕后都要呈报皇帝,皇帝亲自过问,如果没有疑问或者冤屈方可执行。各地死刑案件都要上报才能执行。(3)死刑复奏制度创立于三国曹魏时期,完善于南北朝北魏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奏制度,说明统治阶级开始慎重对待死刑和处理死刑案件,因此是慎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反映。死刑复奏制度确立的基本宗旨是:皇帝企图通过执掌生杀予夺的大权,以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4)死刑复奏制度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司法审判与刑法执行制度,隋唐时期在此基础上发展了死刑三复奏和死刑五复奏制度;宋朝有京师一复奏制度;明清时期在死刑复奏制度的基础上出现了各种会审制度,尤其清朝发展的秋审制度,对于死刑案件,都必须上报皇帝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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