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经营着一家服装厂,且为某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李某的侄女婿。2005年至200

Freeti2020-05-20  14

问题 王某经营着一家服装厂,且为某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李某的侄女婿。2005年至2006年,王某,找到该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岑某,给其2万元现金,希望通过岑某主管污水处理厂办公楼建设的便利条件,使个体户建筑商林某取得该建筑工程的水电改造工程,岑某收下钱但未有其他言语。从岑某办公室出来,王某即要求林某给其1万元的好处费,林某只好如数给付。但此后不久,岑某因其他的受贿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林某最终也未能如愿取得该工程。问题:(1)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2)对岑某收取2万元现金,但林某仍未获得相应工程的行为如何定性?

选项

答案

解析1.王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王某本人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与某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李某系亲戚,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王某利用李某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岑某职务上的行为,为林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且索取林某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岑某收取2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既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岑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主体身份,利用其主管某项工程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林某2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虽然岑某在收取2万元时并没有明确地表示其将为林某谋取利益,但并没有任何拒绝收取财物的意思,完全可以认定为岑某默示将要为林某谋取利益。所以岑某收取2万元,但尚未来得及为林某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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