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A.一方故意,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admin2020-12-24  26

问题 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

选项 A.一方故意,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答案ABC

解析《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选项A、B、C中的行为人都不具备“共同故意”这一条件。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考点。为了便于考生理解、记忆,我们结合一些案例,将该内容总结如下:根据“共同故意”这一条件的要求,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时,只要根据各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论处(参见《刑法》第25条第2款)。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看守所值班武警擅离职守,重大案犯趁机脱逃。前者为过失,后者为故意,在客观上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意(过失)行为与无罪过行为更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例如,甲、乙二人趁商店失火之机,不谋而合地同时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由于甲、乙二人在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故不成立共同犯罪。 (4)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先到丙家窃取电视机,乙后到丙家窃取电冰箱。甲、乙二人虽然实施了相同的盗窃行为.并且都是在丙家作案,但由于缺乏“共同”故意,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注意,此案中的甲、乙二人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另案:甲、乙二人事先并未联络,但却凑巧同时到丙家盗窃,在盗窃现场,甲、乙二人商量互相配合,共同盗窃,则应当成立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行为”),不是共同犯罪。例如,甲教唆乙盗窃丙女的财物,乙除实施盗窃行为之外,还强奸了丙女,甲对此毫不知情。甲、乙二人固然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不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参见《刑法》第310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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