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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邓某,邓某在操作时引发事故。
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邓某,邓某在操作时引发事故。
书海库
2019-12-17
41
问题
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邓某,邓某在操作时引发事故。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甲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罚款3万元。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如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B: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C: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前,应为甲公司组织听证D:因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罚款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要求,法院应判决撤销
答案
AB
解析
根据《行诉解释》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案中,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如果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属于第(1)种情形,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决定合并审理。选项A正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据此,选项B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形:(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3)较大数额的罚款。但如果当事人对于这三类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没有主动组织听证的义务。当事人对于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有权要求听证,对于暂扣许可证的无权提出听证要求,因此选项C错误。《行政处罚法》第24条确定了行政处罚法上“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这里的两次以上是指次数时间先后上的重复,不能一罚再罚,而不是指多种行政处罚种类不能并科。因此,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根据不同法律规范所作出的不属于同一类的行政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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