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向陈某于6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6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6

Freeti2019-12-17  15

问题 周某向陈某于6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6月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6月5日至陈某处,但因陈某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于6月6日到达陈某处,陈某于6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

选项 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陈某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C.无效,因为要约已经被撤回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

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周某的要约于6月5日到达陈某处,要约已经生效,其撤回通知于6月6日到达陈某处,故不发生撤回的效力,要约有效,只有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迟到的要约撤回的通知不能径自认为可发生要约撤销的效力。题干中明示是撤回的通知,不可能发生撤销的效力。否则,要约人可以随便发第二份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就是撤回,后到达就是撤销,要约无法发生确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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