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

tikufree2020-05-20  8

问题 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借款合同不成立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选项

答案C

解析依《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虽然李某未签字,但李某交付方某100万元,方某也接受,此时合同成立,方某接受款项有法律依据,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到期方某有依借款合同返还借款的义务。故A、B选项均错误。张某签字即意味着保证合同生效,在债务人方某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故C选项正确。依《物权法》第184条和第187条的规定,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依《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未经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而抵押合同的效力即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故D选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etRM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