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成片开发小区内,某副食商场被拆除,拆除时的状况为:建筑面积4 2 0 m2 ,砖混结构,用地性质为划拨。为保证小区建成后商业设施的配套水平,该商场与开发商议定,小区建成后在偿还商场原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再增加建筑面积2 8 0m2 给该商场,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结算结构差价,新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建造成本计算,地价按小区全部建筑面积平均分摊,建造费用不计利息。以上价款由商场支付,产权归商场所有。两年后,小区建成,其建筑密度为6 0%,建筑容积率为2.5,开发商按合同规定交付建筑面积7 0 0m钢混结构的商业用房给商场并要求结算。另据调查,该市同类砖混结构房屋的建造成本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 2 0元,与同类钢混结构房屋的建造成本比率为1:1.4,该小区地价为每平方米土地面积1 8 00元。该商场财务人员按下列方法计算应付款项:
1.结构差价
9 20*(1+1.4)*700=1545600元=154. 56万元
2.新增建筑面积成本
9 20*1.4*700=901600元=90.16万元
3.补交地价款
1800/60%*700=2100000元=210万元
1.结构差价计算有误,因为结构差价比率为1:1.4,且建筑面积不能按700m2计算,应按420m2 计算,所以结构差价计算应为:9 20*(1.4-1)*420=154560元=15. 456万元。
2.新增建筑面积成本计算有误,因为新增建筑面积为280m2,而不是700m2,所以新增建筑面积的成本计算应为:2 80*9 20*1. 4=360640元=36. 064万元。
3.补交地价款计算有误,因为不能用建筑密度60%,而应用建筑容积率2.5,所以补交地价款计算应为:1 800*700/2.5 =504000元=5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