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籍公民甲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12年7月受境外公司委派至境内乙公司任职,

书海库2020-05-20  16

问题 某外籍公民甲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12年7月受境外公司委派至境内乙公司任职,此后一直在中国境内居住。2016年取得的收入情况如下:(1)每月从中国境内乙公司取得工资20000元,另每月从公司实报实销住房补贴5000元、以现金形式取得伙食补贴1000元。(2)8月在境外取得由境外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50000元。(3)9月将一套位于广州的非普通住房出售,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10万元,该住房于2013年购人,购房发票注明的金额为320万元,支付相关税费(不考虑印花税),并取得有效凭证。(4)10月,在某商场取得按消费积分反馈的价值1800元的礼品,同时参加该商场举行的抽奖活动,抽中价值8000元的奖品。(5)11月,为境内某企业提供咨询取得劳务报酬50000元,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将其中10000元捐赠给贫闲地区。(6)12月取得含税年终奖50000元。

选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固答下列问题。(1)中先生每月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在计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如何处理?请简要说明理由。(2)甲先生8月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请简要说明理由。(3)计算甲先生9月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计箅屮先生10月取得商场反馈礼品和抽奖所获奖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汁算甲先生11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计算甲先生12月取得的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解析(1)甲先生每月取得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伙食补贴应计人工资薪金总额计缴个人所得税。因为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2)甲先生8月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国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因为甲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未满5年,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3)甲先生9月出售住房应缴纳增值税。根据营改增的规定,个人出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属于北上广深地区的,按照差额计征增值税。出售住房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①增值税=(510-320)+(1+5%)×5%=9.05(万元)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9.05×(7%+3%+2%)=1.09(万元)③个人所得税=(510-9.05-320-1_09)×20%=35.97(万元)。(4)甲先生10月取得商场反馈礼品和抽取所获奖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20%=1600(元)。(5)允许扣除的捐赠限额=50000×(1-20%)×30%=12000(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1-20%)-10000]×30%-2000=7000(元)。(6)甲先生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以12,以其商数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年终奖适用的税率:50000÷12=4166.67(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则甲先生12月份取得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10%-105=48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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