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16岁)与罗某发生争执,被打成轻伤,遂向法院提起自诉。法庭审理中,罗某提出

书海库2020-05-20  20

问题 郭某(16岁)与罗某发生争执,被打成轻伤,遂向法院提起自诉。法庭审理中,罗某提出,审判员李某曾在开庭前违反规定与自诉人父亲及姐姐会见,要求李某回避,但郭某父亲及姐姐均否认此事。法院院长经过审查作出李某回避的决定。下列何人有权要求对回避决定进行复议?A.郭某B.郭某父亲C.郭某姐姐D.李某

选项

答案D

解析此题无正确答案(原答案为D);有权对作出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的主体不同于有权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提起复议的主体。关于有权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提起复议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及第31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只有在其回避申请被驳回的前提下,才有权提起复议。本案中不存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情形,因此,郭某或是郭某的父亲、郭某的姐姐都无权提起复议,ABC均不当选。原《刑诉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因此,有权对回避决定申请复议的主体为"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在本案中,"法院院长经过审查作出李某回避的决定",审判员李某作为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有权要求对回避决定进行复议,选项D正确。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新的《刑诉解释》已经删除了被决定回避人员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的规定,因此本题已没有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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