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

Loveyou2019-12-17  27

问题 2013年5月,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赵某为普通合伙人,出资20万元,钱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15万元。2014年,甲企业向银行借款50万元,该借款于2017年到期。2016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赵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孙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017年,甲企业无力偿还50万元到期借款,合伙人就如何偿还该借款发生争议。下列关于赵某、钱某、孙某承担偿还50万元借款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选项 A.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孙某应承担有限责任C.赵某应承担有限责任D.钱某应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AD

解析(1)50万元银行借款是赵、孙二人转变合伙人性质之前发生的企业债务;(2)赵某目前为有限合伙人,但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C错误;(3)孙某目前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企业债务亦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B错误;(4)钱某始终是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选项A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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