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

Freeti2019-12-17  20

问题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4.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选项 A.丙公司应按照先乙公司后甲公司的顺序行使追索权B.丙公司只能对乙公司或甲公司行使追索权C.丙公司不享有票据追索权D.丙公司可以同时对甲公司和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ABC

解析在本题中,丙公司为最后持票人,向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可以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票据追索权。则选项ABC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但符合题意;选项D表述符合法律规定,但不符合题意。故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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