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山公司起诉建安公司请求返还86万元借款及支付5万元利息,一审判决石山公司胜诉,

shuhaiku2020-05-20  27

问题 石山公司起诉建安公司请求返还86万元借款及支付5万元利息,一审判决石山公司胜诉,建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石山公司放弃5万元利息主张,建安公司在撤回上诉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86万元本金。建安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后,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关于石山公司的做法,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B、可依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C、可依和解协议另行起诉D、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选项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可知,因和解撤回上诉的,一审判决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依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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