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 双方签订了劳动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单位

书海库2019-12-17  35

问题 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劳务分包给某劳务公司, 双方签订了劳动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单位进场后, 总承包单位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将劳务施工人员的身份证等资料的复印件上报备案。 某月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款拨付给劳务公司, 劳务公司自行发放, 其中木工班长代领木工工人工资后下落不明。问题: 指出上述背景的不妥之处, 并说明正确做法; 按照劳务实名制管理规定劳务公司还应将哪些资料的复印件报总承包单位备案?

选项

答案

解析(1) 不妥之处有:①总包单位将劳务分包款拨付给劳务公司, 劳务公司自行发放不妥。正确做法为, 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支付作业企业分包款时, 应责成专人现场监督作业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务工本人。②木工班长带领木工工人工资不妥。正确做法为, 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或由“包工头” 替多名劳务工代领工资。(2) 劳务分包单位还应提交进场施工人员花名册、 劳动合同文本、 岗位技能证书复印件及时报送总承包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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