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甲、乙、丙、丁各出资2万元、3万元、5万元、4万元,购买一台大型柴油

shuhaiku2020-05-20  21

问题 2015年,甲、乙、丙、丁各出资2万元、3万元、5万元、4万元,购买一台大型柴油机。三人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2016年,甲由于经营超市亏损倒闭,准备将自己手中的份额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戊,甲通知了乙和丙,唯独忘记通知丁。甲在通知中仅载明“我欲1.5万元出售份额给戊,请知晓”,除此之外便无其他说明。丙提出自己亦出价1.5万元优先购买甲财产份额的请求,但提出延长付款期限半年再予以支付,被甲拒绝。甲其后顺利将财产份额出售给戊,丁后来与丙聊天喝茶时才听说此事,但对于转让价格和条件问题,丙却闭口不谈。丁认为甲未通知其转让财产份额的事宜,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于是主张甲与戊的转让财产份额合同无效。2017年,乙因外出遭遇不幸而去世,其子继承其财产份额,丁认为乙的财产份额应由其行使优先购买权,乙之子不得拒绝。(已知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在甲、乙、丙、丁共有协议中未作出任何约定)

选项 (1)、2016年甲转让财产份额时,乙、丙、丁行使各自优先购买权的期间如何确定?(2)、2016年甲转让财产份额时,丙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请求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2016年甲转让财产份额时,丁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是否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4)、2016年甲转让财产份额时,假设乙与丙均依法主张行使购买权,应如何处理?(5)、2017年甲之子继承其财产份额时,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1) ①乙和丙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为甲的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②丁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为甲与戊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内。(3分)【解析】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本题中,由于共有人之间未约定,甲的转让通知中也未约定行使期间,因此乙与丙的行使期间均为15日;由于甲未通知丁,也无法确定丁是否知道最终的同等条件,因此丁行使的期间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2)丙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请求不能成立。优先购买权需要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如果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交易条件的实质变更要求,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2分)(3)丁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不能成立。根据规定,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要求撤销共有人与第三人的份额转让合同或主张该合同无效的请求不会获得人民法院支持。(2分)(4) 若乙与丙均主张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先协商购买;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3:5)行使优先购买权。(1分)(5)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必须以交易为前提。除非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方式转让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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