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某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当地公安局转来的一起涉嫌销售假羊肉案

免费考试题库2019-12-17  24

问题 2017年10月13日,某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当地公安局转来的一起涉嫌销售假羊肉案。经查,嫌疑人张某经别人介绍从刘某处购进标注为“裕源福”牌的羊肉片加价销售。2017年5月,当地公安局在专项行动中将正在经营的张某当场查获,现场扣押标注为“裕源福”牌羊肉54箱。随后,公安人员分别于2014年5月20日、7月8日、7月12日委托某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张某销售的5种“裕源福”牌羊肉片送样检验,检验结果均未检出“羊成分”,却检出了“猪成分”。关于该案,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张某的行为违反r《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规定,应按照该法第85条第(4)项“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规定进行处罚B.张某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规定的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行为,但是认为应当适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3)项和第5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C.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9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规定,应按照该法第50条规定进行处罚D.在食品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到是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适用《产品质量法》的问题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

答案CD

解析张某具用猪肉冒充羊肉对外销售的违法事实。对于张某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假充真”行为,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掺杂掺假”行为。对于以假充真的食品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作具体规定,《食品安全法》只规定了对“掺假掺杂”行为的罚则,即该法第124条第1款第(4)项。而《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50条明确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来处理更为妥当。本案出现了法律适用的竞合。对于法律适用竞合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新法优于旧法;二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三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效力高的法律法规优于效力低的法律法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因为《食品安全法》相对于《产品质量法》而言,既属于新法又属于特别法。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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