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理财师小谢的客户吴先生在中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工作,2008年2月份在某国取得

Loveyou2020-05-20  36

问题 金融理财师小谢的客户吴先生在中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工作,2008年2月份在某国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折合人民币80,000元,已在该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8,000元,咨询小谢该笔工资薪金收入如何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应向中国政府补缴的税额,小谢回答正确的是(  )。(暂不考虑社保缴费)A、3,065元B、1,945元C、19,945元D、21,065元

选项

答案B

解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另根据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适用附加费用的扣除标准为2800元/月;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适用1600元/月费用扣除标准,附加费用仍适用3200元/月扣除标准;根据以上规定,吴先生2008年2月份境外工资薪金应纳税额可计算如下:抵免限额为:(80000-1600-3200)35%-6375=19945元;吴先生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已在境外缴税18000元,小于抵免限额,可全额扣除;所以小谢2008年2月境外工资薪金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9945-18000=1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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