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某开发商拟建一城市综合体项目,预计总投资十五亿元。发包方式采用施工总承

Loveyou2019-12-17  25

问题 背景资料:某开发商拟建一城市综合体项目,预计总投资十五亿元。发包方式采用施工总承包,施工单位承担部分垫资,按月度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5%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为合格,保修金为3%,合同总工期为32 个月。最终确定有关费用如下:分部分项工程费82000.00 万元,措施费20500.00 万元,其他项目费12800.00 万元,暂列金额8200.00 万元,规费2470.00 万元,税金3750.00 万元。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签订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但中标后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降低部分分项的综合单价。事件二:1. 工程主体完工3 个月后,总包单位为配合开发商自行发包的燃气等专业工程施工,脚手架留置比计划延长2 个月拆除。为此要求开发商支付2 个月脚手架租赁费68.00万元。2. 总包单位要求开发商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垫资利息1142.00 万元。事件三:施工合同中允许总承包单位自行合法分包,A 单位将物业配套楼整体分包给B单位,公共区域园林绿化分包给C 单位(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委托劳务队伍进行施工)、自行施工的8 栋住宅楼的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含钢筋、混凝士主材与模架等周转材料)分包给D 单位,上述单位均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例行检查时提出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 号)相关规定要求整改。事件四: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运抵现场后,项目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送检,但施工单位称: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并未对此作出约定,因此,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施工单位没有送检的义务,若一定要施工单位送检,则由建设单位支付材料检测费用。【问题1】 计算本工程签约合同价(单位万元,保留2 位小数)。施工单位的综合单价能否降低,这体现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哪个特点?【问题2】总包单位提出的索赔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问题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 号)上述分包行为中哪些属于违法行为?并说明相应理由?【问题4】指出事件四中施工单位说法正确和错误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答案1】中标造价=(8200+360+120+225.68)×(1+3.41%)=9209.36 万元不能降低、体现了法定性。【答案2】(3)68.00 万元费用索赔成立。理由:脚手架留置时间延长是因为配合开发商施工的,因此属于建设单位责任,费用索赔成立。(4)垫资利息1142.00 万元索赔不成立。理由: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的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答案3】(1)“A 单位将物业配套楼整体分包给B 单位”属于违法行为。理由:主体结构部分不得分包。(2)“C 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委托劳务队伍进行施工”属于违法行为。理由:根据规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的视为转包。(3)“8 栋住宅楼的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含钢筋、混凝士主材与模架等周转材料)分包给D 单位”属于违法行为。理由:劳务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不得计取主要材料和设备费用。【答案4】正确之处: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材料检测费用。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其检测费用应由发包人负责。错误之处:施工单位没有送检的义务。理由:不论是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还是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承包人均有送检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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