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

天天题库2020-05-20  22

问题 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因丁不知情,故该合同有效,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B.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除名C.乙与丙可以甲丧失行为能力为由,一致决议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D.如甲因丧失行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时间为其无行为能力判决的生效时间

选项

答案ABD

解析《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管丁是否知情,因为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无效。故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甲丧失行为能力不是法定除名退伙的原因,故不能将其除名。故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故D错误。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甲转为有限合伙人。故C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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