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女儿李霞11岁,系某镇农村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退学赚钱,于是暑假期间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 校老师、...

admin2020-12-24  17

问题 李某女儿李霞11岁,系某镇农村小学五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退学赚钱,于是暑假期间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 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女儿的去向,有时还恶语相向:“孩子读不读书是我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
律责任
丁老师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小学英语教师。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管理,平时不能外出且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 月有3 000元的收入,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出很多,这使她很欣慰。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她才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500 元的生活费。丁某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呢500元的生活费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该学校的做法违法吗丁老师该怎么办

某市一所小学的二年级学生小雅在教师韩某的精心指导下完成了一幅美术作品,此作品代表学校参加了省儿童画展,荣获一等奖,并获1 000元现金奖励。对1 000元现金的发放,学校、韩老师、小雅的家长产生了分歧。学校认为,小雅代表学校参加画展,学校有权决定奖金的发放;韩老师认为,小雅是在他的精心指导 下完成的,作品倾注了他的心血,奖金应该有他的份额;小雅的父母认为,小雅的学习生活由他们照料,奖金当然归他们所有。
请问:学校、韩老师、家长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1)该案例中存在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违法主体是李某及其邻镇的个体户。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参考答案】(1)该校的规定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三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材料中,丁某虽然是民办学校的教师,但是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样的权利,应该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2)丁某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3.【参考答案】学校、韩老师、家长的观点均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规定,未成年人也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通过小作者的创作活动取得的稿酬”以及“通过发明创造获得的科技奖励而取得的财产”属于未成年学生自己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学校的观点是错误的,小雅代表学校参赛没有错,作品所获奖金却属于孩子本人所有。韩老师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发展的义务。韩老师的精心指导属于法律规定的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家长的观点也是错误的。对小雅的学习生活的照料属于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尽的义务,而不能作为侵占孩子财产权的借口。孩子通过创作取得的奖金应归孩子本人所有,是孩子本人的财产权。鉴于小雅还是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因此,孩子的1000元钱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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