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

恬恬2020-05-20  17

问题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选项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9月,丙死亡,继承开始,丁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以C正确。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月,虽有散伙协议,但丙没有履行协议,房屋仍登记在丙名下,所以丙仍然是所有人,A错误。《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8月,法院判决丙有办理过户的行为义务,即丙应给付一定的行为,而非判决房屋归甲、乙共有,这种判决并不直接导致物权的变更,所以不适用上述第28条。故仍然要等丙履行判决,过户后,所有权才变更为甲、乙共有,B错误。依据《物权法》第9条第1款,未做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没有变动,所有人仍然是丁,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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